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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科研经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外经贸学财字〔20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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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32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一)纵向项目是指由学校集中申报,校外组织公开招标而获得的竞争性课题,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联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机构委托和资助,最终成果由委托单位应用,且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科研项目。校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我校教师进行合作研究,并转拨子项目经费到我校的项目,不论其项目来源,均纳入横向科研项目范畴管理。

第三条  项目来源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请批准或签订的项目,其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拆借、挪用或私分科研经费。

第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校自有资金资助的项目,如学科建设、协同创新项目,应编制项目预算,经费管理参照相应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但不得计提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各分类(项)科研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科研人员填报项目预算的指导、项目合同的审定、科研经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等。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重大管理制度的制定、预算与决算的编制指导、财务收支管理与会计核算、财务与会计监督等。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采购、登记、使用、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国际合作交流处:作为学校外事活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和管理等。

审计处和监察处:作为学校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着力预防与依规惩处违反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学校法务办:作为学校的法律咨询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法律适用审查。

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和学校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行政“一把手”对科研经费监管承担领导责任,按照学院职责与权限,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履行监管责任。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应根据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任务和目标,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精神,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预算的评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编制,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不予调增。

(三)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

(四)预算调剂的程序是: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院)和科研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批准后执行。每年安排预算调剂的时间一般在年中或年底,具体见科研处通知。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总预算内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进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申请年度预算,并抓紧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年终结转结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下达(或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与目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科研业务任务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结束或终止时,应依规定期限与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结项(结算)的各项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必须办理财务结算(决算),并依据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报表与有关附表及相关要求内容的文字说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启用前,项目负责人需经科研处核准并报财务处申请财务立项,财务立项后方可办理相关项目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到账的科研经费,学校财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相应票据。

对于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应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签字后再到财务处开具。持票人负责收回项目经费款,且收回项目经费款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无合同不予开具发票;不准以虚假内容开具发票;不准项目合同分次、跨年度拨款要求一次性开具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遵循“预算先行”的基本原则,各项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坚持“先收后支”的审慎原则,特别是非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必须先行将项目经费划入学校有关银行账户,并经财务处确认该项目款项确已收妥后,方可办理该项目的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其他相关规范程序与手续,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规定: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资料/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及消耗的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上网费、通讯费、案例分析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超范围和突破项目预算中编列的费用额度。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全时工作时间等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程序,按照学校人力资源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的支出,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所得应与工资合并计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为签收。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人员。专家咨询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专家咨询费应与工资合并计税。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或租赁的,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7.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获得成果需要出版(或发表)而支付的出版费及审稿、编辑等相关费用。

8.市内交通费: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交通费、出租车费、汽油费等。

9.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10.邮寄费:指与本课题有关的邮寄费用。

11.其它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此外,横向课题可以再增加下列支出:

12.科研津贴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体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的智力投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合同另有约定的,经委托方及学校审批后执行。

13.误餐费:支出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10%

(二)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核定间接费。

2.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没有设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费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间接费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4.间接费的使用分为管理费(含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由学校统一核定、集中核算。

5.管理费从间接费中统一提取,按照项目合同经费的5%计提。项目税费按国家税收制度执行。

管理费中40%划拨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院),用于二级单位科研管理,60%由学校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学术关系无归属学院(研究院)的,其管理费全额由学校统筹安排。

6.绩效支出为核定间接费总额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纵向课题依据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三个阶段,按照3:3:4的比例分期划拨绩效支出。横向课题依据项目立项、结项二个阶段,按照5:5的比例分别划拨绩效支出。对存在未按时结项、终止、结项不合格等情况,相应阶段的绩效支出经费将予扣除。

7.绩效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奖金发放相关政策,根据项目开展进度分批次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报科研处备案,并作为发放依据。原则上,项目绩效支出每年核算一次,全校公示后发放。

8.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9.对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非竞争性的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不予设立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均可由项目组自行采购,具体范围包括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但是达到采购招标限额的,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具体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不以现金方式报销。对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在具备银行卡受理环境地区,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支出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具体范围见公务卡结算目录。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应基于真实的对外科研协作关系。外拨经费的支出凭证必须附有经科研处、财务处核准同意的项目合作(外协)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如有上述违规行为,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科研项目结转资金是指项目尚处在研究期间,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所形成的结余,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其他科研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其中规定结余可以留用的,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留用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结转结余,作为年度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之一,并将与科研经费预算相联系,对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科研计划任务进度、年末科研经费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的,学校将相应减少其下一个年度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或约定的,遵照其特殊规定或约定执行。除此之外,学校各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外经贸学财字[2013]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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