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经第八届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年1月26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自由,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具体执行。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我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专门机构。校内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应转交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线索明确、证据充分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八条 进入正式调查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直接进入认定和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助调查或者取证。
第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及时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十条 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可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还应诉诸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校内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核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在学风建设专栏中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