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处):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已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央、教育部及北京市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
第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基层党组织,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级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补齐。
第四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组成。要推选党性强,政治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有3年(含)以上党龄。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党委设委员5-9人;党员500人以上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可设委员1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直属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院(系)级单位党委委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及党员行政负责人,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委员应积极发挥作用。
第六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安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安全稳定工作,其他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系)级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
3.提交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1.加强理论武装,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创新教育方式。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3. 针对党支部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根据所辖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开展好各项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和作风建设。检查和评议党支部工作状况,督促和帮助工作薄弱的党支部改进工作。指导和监督党支部选举,审批选举结果。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
4.做好服务党员和群众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师生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5.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向党员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建立党员意见和建议受理回复机制。定期召开委员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听取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员意见建议。推进党内民主,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坚持党内事务党员先讨论、党的决定党员先知道的原则。
6.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好发展党员计划;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抓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7.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教育和监督干部、党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组织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及时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实施。
2.加强师德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形成优良的教风和学风。
3.引导教职工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激励教职工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定期研究学生工作,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改进工作方式,经常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预防和及时化解涉及师生利益的矛盾纠纷,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加强院(系)级领导班子建设,对院(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下设机构行政干部任免,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人才引进、奖惩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先听取各方面代表的意见。
(七)做好基层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教育。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定期向党外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八)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对师生员工做好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单位管辖的范围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安全稳定问题要及时上报;定期向师生员工通报安全稳定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和预测。安全稳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备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群众威信高,有奉献精神。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在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院级基层党组织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院级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委员和所辖党支部的工作,检查上级决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定期总结工作,并向校党委汇报。
2.主持召开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发动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听取党员群众的心声、意见和建议,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正确处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健全服务机制,把服务师生、教育师生、组织师生有机结合起来。
4.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5.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
6.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妇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9.负责抓好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二)院级基层党组织副书记协助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书记外出或出缺时,主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院级基层党组织副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并及时汇报。
3.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
4.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扩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5.指导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学风、班风建设,争创先进班集体,争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活动。
6.非教学单位的院级基层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完成分管工作。
(三)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活动,对院级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组织状况,提出党支部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做好院级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查和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6)接转党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工作,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及党内信息管理工作;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做好本单位组织生活的记载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2.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提出本单位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决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的计划,经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配合书记或副书记对学生进行学风、校规教育。
(4)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情的收集和研究。
(5)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女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等党员读物。
3.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院级基层党组织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经常向院级基层党组织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2)了解、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3)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
(4)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协助学校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教职工的违纪案件。
4.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党外人士的推荐工作。
(3)宣传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身到学校事业发展中。
(4)协助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干部的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
6.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做好法制、保密、保卫和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
(2)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信息和情况的收集整理,及时向院级基层党组织汇报涉及安全稳定方面的有关情况。
(3)协助书记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消除。
(4)协助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除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非教学单位院级基层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 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校党委统一要求,健全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理论,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集中研究和弄清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提高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要至少集中学习4次。
(三) 会议制度。院级基层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1.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主要围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3.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及党政班子成员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的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学年考核一次。
(五)联系群众办实事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要提交一份基层党建工作调查报告,单独或配合行政有计划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六)廉政建设制度。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督促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党委报告收入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与同级行政、民主党派的关系
(一)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负责人要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行政负责人应积极支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及时通报行政大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二)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要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坚强堡垒。党支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党支部(不含直属党支部,下同)要在校党委、院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院级基层党组织批准。党支部的设置应本着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院(系)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系、教研室、院(系)办公室设置;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班、年级或院(系)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 人(含)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十三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 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 1 人。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年或3年。支委会书记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须报院级基层党组织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教师党支部书记的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调动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
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事业,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党员思想汇报制度等,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责任感,提升党员能力。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和落实联系人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推优”制度、预审制度、政审制度、公示制度、谈话制度等,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主动关心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把服务师生、教育师生、组织师生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倾听师生意见,反映师生要求。对师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通过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等形式,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校园和谐。
6.推进党内民主。坚持党内事务党员先讨论、党的决定党员先知道的原则;畅通党支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除上述各项职责和任务外,还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承担、完成如下职责和任务。
1.教师党支部。要支持学系、教研室行政领导的工作,经常与其沟通情况,对学系、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讨论。要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引导本学系、教研室党员、群众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做到立德树人,在教书育人中做出成绩。
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培养和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相对稳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有针对性地开展激励、引导、服务和培养教育工作,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业上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及时吸收入党,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营性质单位的党支部还要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法经营,力争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把党支部各项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4.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优势,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十七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支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健全和落实党内各项生活制度。
第十八条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奉献精神。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院级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部署,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以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定、决议;检查支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委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妇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 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 支委会其他成员,参照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在本支部内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要定期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党课每半年组织一次。党支部要坚持经常性的组织生活每月1—2次。
2.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的学习机制,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3.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生活制度化建设,每半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党员、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4.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党内评议制度,认真做好每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开展群众评议党员、党员评议支部、下级党组织评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民主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提高、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级党组织。
5.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建立支委和党员联系群众责任制、服务群众承诺制。党支部要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听取党外群众意见、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通报等形式深入联系群众,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6.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院级基层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7.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时缴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记录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