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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健全师德建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

   来源:贸大党发〔2019〕100号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第31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教职工。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人员,拟招聘、引进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应予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或处分措施

有上述第二章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拟招聘、引进人员,各单位不得招聘或引进。

有上述第二章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调离教师岗位、停止教学工作,取消其在学习培训(研修)、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有违反师德行为的拟招聘、引进人员,各单位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处终止招聘、引进程序;

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有关违反师德行为的举报。各单位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及时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调查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进行初核认定。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初核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核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初核认定;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处;涉及学生的,由学生工作部门初核认定;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初核认定。

经初核认定后,需进一步调查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立案,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相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立案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中如有必要,党委教师工作部须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采纳;

根据调查情况,涉及给予师德处理的、撤销教师资格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师德方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拟定处理决定;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调查处理并提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拟定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应当知道该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前,受调查教师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定为“待定”,学习培训(研修)、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处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如有必要,在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前,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受调查教师保留临时作出处理的权力。

处理的解除程序:

(一)被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期满后,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理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延期或解除;

(二)被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本人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提前解除处理的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程序参照本条第(一)项。

处理决定、处理(提前)解除决定均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受调查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其所在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组织保障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指导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其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受处理或处分教师的申诉,其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宣传、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配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关于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修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冲突的,依照本处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