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首页» 法规制度» 校内制度

【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健全师德建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7月30日发布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浏览次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建设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文件关于扎实推进师德建设的要求,秉承“教书育人,立德为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和来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教师。

1、以“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为师德建设内容,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2、以“坚持价值引领,坚持师德为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进创新”的原则,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3、以制度建设、提高标准、规范流程和落实责任为抓手,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期、常态、全程、有效的制度机制。将师德建设贯穿到教师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贯穿到教师所担负的人才培养每个工作环节中,贯穿到学校每个职能部门具体工作中。按照学校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始终放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首位。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师德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4、教师是师德建设的践行主体。广大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负的神圣的使命,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争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5、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是师德建设的执行主体,学生、全体教师和学校各部门是师德建设的监督主体。要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励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注重宣传教育、引领示范、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结合自身特点,采用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本部门师德建设,引导促进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6、学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宣传和人力资源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学院院长、分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处为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督查,全校组成由党办、校办、组织部、纪检监察、教务、科研、学工、研究生院、工会、各学院等相关责任部门协调配合和院系师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

7、加强师德教育,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把师德教育列入全员教师培训体系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宣传践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等师德学风建设相关文件。利用具有贸大特色的“青年教师讲堂”、“青年教师发展论坛”、“青年教师联谊会”等多种平台,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以及新老教师结对拜师、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调研等多种活动,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丰富师德教育内容和形式。

8、加强师德宣传,培育优良师德典型和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注重选树宣传我校“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模范典型,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师团队的典型事迹。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生动展现我校教师师德风貌。

9、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个人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高校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观,把政治标准作为教师聘用、考核的基本标准,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和入职程序,健全师德考核制度,在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中,正确把握导向,完善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聘用考核管理办法。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10、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修订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和奖励办法”,做好校院两级评优树优工作,以校级奖励和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为基础选树优秀典型。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探索设立教书育人“卓越贡献奖”、“终身成就奖”,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师德评价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奖项推荐和评审首要标准落实到各项工作环节,如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推荐和评审,以及学校的“优青”、“杰青”、“惠园杰出学者”和“惠园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推荐和评审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予以优先。

11、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学校建立师德投诉举证中心,公布专门的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和联系人,接受对师德失范的投诉和举证,学校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建立师德档案制度,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进行年度师德状况调研,建立师德评议报告反馈机制,及时改进和完善师德建设相关措施。

12、严格师德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以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惩戒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尤其是教育部公布的师德七条红线的师德失范行为和我校公布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建立师德失范约谈警示机制,师德失范投诉举证中心接到的信息经核实后对违反者进行约谈警示,对师德失范较重者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处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党员教师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建立师德建设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推诿隐瞒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全体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师德规范要求,尤其注意以下方面:

1)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不得在课堂内外传播散布违背国家主权、安全、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得传播散布社会上的不良低俗言论;

9)不得在社会活动和社会服务中以教师身份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10)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活动;

11)不得有不尊重学生人格行为和语言,不得以学生利益为威胁要求学生给自己教学高评价,不得出现违反公正、公平原则,随意占用学生自主科研学习成果等行为;

12)不得在课堂上着装不整,有粗俗低级语言行为;不得有上课无故迟到、停课、上课接电话、随意由他人代课等行为;

13)不得随意增删教学内容,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不按统一标准评价学生学习的行为;

14)不得在教室、课堂内外吸烟,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得接受学生敬烟,不得向学生递烟等违反《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北京市无烟校区建设效果评估》中有关教师遵守控烟规定的行为;

15)不得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数据及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一稿多用;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或学术奖项;在各种学术活动中捏造或虚报科研成果;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16)不得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竞聘、考核评价及其他各类评奖评优中有直接或间接托人情游说为本人投票的行为;

17)不得有经相关机构认定的其他师德失范言论和行为。

15、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为师德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发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解释权在人力资源处和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