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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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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学监察字2014158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9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采购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防、减少、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和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出租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方式
第三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工作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为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代会及需求单位代表,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四条 学校建设采购与招投标电子监察平台对采购与招投标业务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各负其责的三级监督机制:采购具体业务监督与督办主要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监督与督办主要由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追溯监督主要由监督工作小组负责。
第五条 监督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各自职责对物资采购、招投标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行使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制度和程序的落实;
(三)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系统设置采购风险预警点,对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四)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产生过程及评标、谈判过程,对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六)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七)建立对采购项目的追溯检查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采购项目的规范性评价,建立分类别、分层次的评价办法;
(八)每年末向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监督工作小组对学校采购招标项目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采购与招投标监察系统全程监督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及招投标进程;
(二)每半年进行一次追溯检查,组织监督小组成员、邀请相关专家对半年来的所有采购与招标项目进行规范性检查;
(三)查验相关资料,了解掌握采购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四)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进行随机检查。
第八条 在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监督工作小组重点应对下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信息的发布;
(三)采购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四)采购招标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五)采购招标工作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采购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监督工作小组在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政策依据和行为的合规性不够明确的问题,向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请示或向专家提出咨询;
(二)对正在实施中的业务活动出现明显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暂时予以中止,待确认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实施;
(三)对已经实施完毕但并非故意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向责任单位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四)对涉嫌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监督工作小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参与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的校内单位和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小组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所有事项。
第十三条 监督工作小组应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采购方面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
第十四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规避监督和违反采购与招投标各项纪律、规定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